国有企业党委是执政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章》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目前,国有企业党委的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渠道不畅、监督作用不明显。要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党组织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增强党委和党员的监督意识
1. 弄清“四个区别”。一是要弄清“党要管党”和“党只管党”的区别。党的十三大《党章》把“企业党委领导本单位工作”改为“企业党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十四大以后,正式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并写入新党章。对于如何发挥上述两个作用,部分党委和党员陷入“党只管党”的误区,以为党组织只要抓好“三会一课”,党员只要处处以身作则就可以了。这些同志把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理解为党支部、党员无权参与决策;把党委不领导企业日常工作,理解为党委不过问企业日常工作。增强监督意识,对“党要管党”的理解就不能停留在“党只管党”的层面。企业党的活动必须以企业为载体,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中心,企业党委和党员必须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要弄清党委监督与公司监督之间的区别。党委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公司监督的依据是《公司法》。虽然党委监督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但在国有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并行使保证监督职责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既不能以党委监督取代公司监督,也不能以公司监督排斥党委监督。处理好两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有赖于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一班人清醒认识两种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要弄清党的组织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区别。党内开展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形成党的统一意志,然后通过党员的个人行为,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作用。各个岗位的共产党员,通过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把党的意志贯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这是新形势下符合《党章》和《公司法》要求的有效活动方式。
四是要弄清员工身份与党员身份的区别。党员员工要依法依规履行员工职责,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在履行员工职责的同时,必须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 监督意识的内容。一是政治领导意识。党委对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主要通过对党员干部实施组织领导和对群众团体实施政治领导予以实现。二是宏观规划意识。党委要管全局、抓重点、议大事,善于从政治高度思考企业的发展和其他重大问题。三是依法行事意识。党委要熟练掌握和应用规范企业运行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党委的保证监督职责。四是敢于负责意识。党委和党员要把保护国有资产和员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确立党委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政治核心地位
国有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党管干部,二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党委具体行使党管干部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法要改进,但精神实质不能有丝毫变化。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精神实质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各项决策,发挥好政治上的保证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好经济上的保证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是党章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国有企业党委是企业内各监督主体的政治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的保证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党内活动的方式来行使。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在国有企业监督主体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通过对各监督主体中的党员实施政治领导予以实现的。
为了进一步确立党委在内部监督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1. 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应该成为强制规定。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也是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继续强调: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企业董事长。经过多年实践,时至今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党委书记已经越来越少。应逐步建立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模式,与此相适应,董事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应进入党委会。党委会按照党内议事规则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统一党委委员的思想,然后通过党委委员董事或党员董事,把党的旨意带到董事会。
国有企业有强大的党的组织基础,有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和优良的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可以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基础,有利于形成国有企业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2. 党委应改进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当前企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委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跟不上《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新要求和员工对民主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企业管理日趋规范的新形势下,党委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力度不够,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缺少干预的方法。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加强党委对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利于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企业的降本增益原则与员工的维权原则有时会发生矛盾。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公司与员工的追求又是一致的。这种既矛盾又一致的关系,唯有党组织才能协调好。党委必须加强对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研究,改进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方式,维护职代会的权威,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权工会干部不受歧视。党委要组织行政管理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监督。
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不仅包括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监管作用。对此,党委应有一套新的党员管理方法,对党员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作出新的阐释。
3. 应提高纪委的工作层次。不少企业都是纪委、监察、审计三位一体,合署办公,在日常党务活动中,纪委的职能与作用不明显。提高纪委工作层次,从组织上讲,纪委书记应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从体制上讲,纪委书记应是监事会成员,至少担任监事会副主席;从职能上讲,除履行好原有的党风廉政、查办案件和效能监察等职能以外,还应把党员和党员干部是否按党委的要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作为监督和检查的重点。提高纪委的工作层次,不但拓展了纪委在国有企业的工作领域,还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
三、明确党员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具体职责
为进一步发挥党员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必须明确党员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中的如下职责:
1. 党员应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党员分布在国有企业的各个岗位,有条件参与企业管理,有义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国有企业已经创造了很多党组织和党员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好方式。为深化党员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二是加强对党员参加企业管理活动情况的考核。前者是对普通员工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对党员员工的特殊要求,是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求的具体化。要对党员参与改进企业管理活动的成绩进行量化,以此作为党员先进性评价的依据。
2. 党员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通过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对企业内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是《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党员的权利。这种监督与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的监督体制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相辅相成。党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更具强制性和有效性。当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强调了监事会监督和职代会监督,忽视了党内监督;强调了纪检监察审计的部门监督,忽视了党员监督,企业的党内监督还没有形成一套章程。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首先要形成一套国有企业党内监督条例,这个条例既要有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也要有监督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内容,更要有党员监督党组织、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能否依法履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运行情况的内容。其次,要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定时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企业管理、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层党员的职务行为,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的经常性内容。第三,要坚持开展党员评议活动,重点做好党员对党员干部的评议工作。评议是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领导干部实施党内制约的重要环节。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应该是党员评议的重点。
3. 党员应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员。党委监督的特殊性决定了党员担任监督员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广大党员对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性的监督,党委监督就成了无本之木。由于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分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党员有条件掌握本部门、本岗位和相关岗位国有资产的运作情况,有责任通过党内组织渠道报告有损国有资产安全的信息,帮助党组织履行好保证监督职责。
党员监督是党委监督的组织基础和信息支撑,是新时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高层次的体现。为了有效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建立党内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定期报告制度和党组织定期讨论本单位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的制度。纪委应该是党内监督员的主管部门,是党内监督员信息汇总和处理的工作机构。
《党内监督条例》是指导国有企业党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性文件。党委如何在国有企业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各企业党组织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央有关部门也认可并推广了不少案例,但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规定,这增加了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难度,制约了党委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法制化建设日趋成熟,广义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日渐增多,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任务更艰巨,新的问题会更多,切实发挥好党委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
(本文章摘自2012年第18期《红旗文稿》)